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复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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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复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

 

政复議机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机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机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体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复議机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机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体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复議机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机构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复議机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体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复議決定:
(一)具体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証据确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內容适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确認該具体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确認該具体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証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体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复、提交當初作出具体行政行為的証据、依据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体行政行為沒有証据、依据,決定撤銷該具体行政行為。行政复議机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复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复議机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体行政行為或者确認具体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复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复議机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体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价款。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机關的具体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灘肏T S虻茸勻蛔試吹乃硫{ 蛘呤褂萌 模都X畢壬昵胄姓t匆椋歡孕姓t匆榫齠 環q模}梢砸婪ㄏ蛉嗣穹ㄔ禾崞鸚姓帘N稀
根据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划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复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 行政复議机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复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复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复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复議決定的,經行政复議机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适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复議机關作出行政复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复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复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复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議決定的,行政复議机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机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复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复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体行政行為的行政复議決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為的行政机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体行政行為的行政复議決定,由行政复議机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复議机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复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复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复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复議机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复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复或捸@惶嶠蛔 鼉嚀逍姓息朐T鬧キ  讕鶯推淥悛n夭牧希y蛘咦枘印 湎嘧枘庸睮楚@ㄈ嘶蛘咂淥桼rp婪ㄉ昵胄姓t匆櫚模t災苯癰涸鸕鬧 莧嗽焙推淥埻f釉鶉穩嗽幣婪 鮶CV妗 槍鴃@譴蠊狳k姓pΨ鄭喚豏蛂@聰鶯Φ模盒 韺導丁 分啊 R狳k姓pΨ鄭還鉤煞缸 模盒ㄗ肪啃淌略鶉巍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复議机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机构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机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机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行政复議机關受理行政复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复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机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 行政复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复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本法關于行政复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复議,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复議的規定与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准。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行政复議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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