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加入QDII行列
新聞來源:國際金融報 瀏覽次數: 【打印【關閉窗口】
  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昨日頒布實施《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信托公司正式進入QDII(合格境內机构投資者)行列。

  《暫行辦法》所稱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是指境內机构或居民個人將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按照信托文件約定的方式在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資和資產管理的經營活動。投資收益与風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信托文件約定由相關當事人承擔。

  《暫行辦法》規定,信托公司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當符合的條件有: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經批准具備經營外匯業務資格,且具有良好開展外匯業務經歷。連續2年監管評級為良好以上;最近2年連續盈利,且提足各項損失准備金后的年末淨資產不低于其注冊資本金;最近2年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等。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對信托公司從事此類業務,在風險控制和防范方面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允許信托公司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審慎進行受托境外理財業務,充分發揮部分資信好、實力強的信托公司的优勢,帶動提高信托公司行業的整体競爭能力,促進信托公司的長遠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4月10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中國外匯儲備不斷增加,正努力謀求國際收支平衡的宏觀大背景下,《暫行辦法》的頒布具有重要意義。以前國家政策鼓勵外匯流入,限制外匯流出,現堋蚳犖k鍪峭 憒 覆歡顯黽櫻鬲is詰髡儅悗A誚 溝耐物O}悸竊謐時鞠 肯氯綰偉壓B詰淖式 蹲實驕懲餿ャ7葦w跫q男磐泄窱~珖扂ΑII的新成員。

  由于法律法規有待完善和健全,在較長時間里,信托公司是在“相對狹窄的通道”中開展業務。于2007年3月1日實施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划管理辦法》有助于推動信托公司從“融資平台”真正轉變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化机构,促進信托公司根据市場需要和自身實際進行業務調整和創新。

  “有的信托公司擁有在境外投資的經驗,大部分信托公司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暫行辦法》對于有能力的信托公司而言是發展自身的机遇,對有些信托公司而言存在挑戰。”趙錫軍說。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暫行辦法》施行后,銀監會將按照嚴格、審慎的原則受理信托公司申請從事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業務資格審批等工作。

  另据悉,中國証監會制定的針對基金、券商等証券行業机构投資者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管理辦法目前處于報批階段,最快上半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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