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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要想排污必須先領証 7月份全市啟動排污許可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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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日報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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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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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日報訊 記者從市環保局獲悉,從今年7月份起我市將全面啟動排污許可証制度,今后企業要想排污必須先領証。這是一項控制污染物違法排放、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重要舉措。 排污許可証制度試點的准備工作已于今年3月份在四方區全面展開。環保部門通過對污染源普查、排放標准、排污申報、排污核定、總量控制等數据分析后,對產生廢水、廢气的重點企業排污數据進行測算,從而确定此次排污許可工作的實施方案和核定程序。目前,列入我市第一批試點的企業共有16家,主要是產生廢水和廢气的重點排污企業,環保部門已向企業發放了《排放污染物許可証申請表》,并詳細介紹了排污許可証辦理程序及執行標准。下一步,環保四方分局將在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初審、核准的基礎上,報市環保局批准后,向申報企業發放排污許可証。 從7月份起,這种制度將在全市范圍內推行。今年首先對占全市工業污染負荷80%以上的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証,2008年擴大到全市所有排污單位,屆時所有企業要持証排污。切實使排污許可証成為反映企業環境責、權、利的法律文書和憑証,做到依証管理、按証排污。對無証、違証排污現象,環保部門將根据排污許可証管理辦法要求嚴厲查處,以保障我市“十一五”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的實現。 据了解,排污許可証的主要內容包括:重點控制的污染物种類,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濃度(強度)及排放去向,產生主要污染物的生產工藝或環節,主要污染物的處理方法及防治措施,排污口的名稱、位置(經緯度)、應配備的計量裝置、排放在線自動監測設備,執行的有關排放標准和處罰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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